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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國防部通信聯合會報辦法 第14條

會議紀錄於整理完畢後,由執行秘書分送有關單位校閱,如有修改,應於修改處蓋章。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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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