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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國防部通信聯合會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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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國防部通信聯合會報辦法 第5條
本會報為適應事實上之需要,得設置左列各小組,經常處理特殊事務。其組織及人選,經會報討論後決定之: 一、第一小組 (一)關於軍、公、民用通信共同問題之咨商聯絡事項。 (二)關於通信研究發展事項。 (三)關於通信監察事項。 二、第二小組 (一)關於頻率管理事項。 (二)關於電波研究事項。 前項各小組之任務,應以聯繫及協調為主,其有關實際執行工作,仍由各主管機關分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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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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