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國防部通信聯合會報辦法 › 第4條

交通部、國防部通信聯合會報辦法 第4條

本會報由國防部及交通部共同組成,以國防部部長及交通部部長為召集人。開會時,並指定兩部所屬通信單位主管出席。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交通部、國防部通信聯合會報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