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 第11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第1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民航局得提前終止地上權契約: 一、機場公司未於規定繳納期限內繳清權利金。 二、機場公司未依原約定用途使用土地,經三次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三、機場公司積欠租金達半年,經三次催告未繳納者。 四、配合國家重大政策需要。 地上權期間屆滿六個月前,由機場公司向民航局申請續約,經民航局審核,無前項得終止契約之情形,得辦理續約。 民航局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終止地上權契約時,應按地上建物之時價補償機場公司。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0條
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