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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 第9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第9條
設定地上權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定地上權之土地標示、面積及範圍。 二、地上權存續期間。 三、地上權應給付權利金、土地租金之數額及給付方式、逾期違約金及計收基準。 四、用途。 五、地上權與地上物之轉讓及設定抵押權之限制。 六、得終止地上權之事由。 七、地上權消滅後地上物之處理。 八、管轄法院。 九、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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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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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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