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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第8條

園區土地設定地上權,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定地上權土地租金費率及調整機制,適用第四條之規定。 二、權利金每五年收取一次,於第一年按當年期年租金一倍計收,未滿五年者,依比例收取之。但有特定開發用途,經民航局同意者,得每七年收取一次,於第一年按當年期年租金一倍計收,未滿七年,依比例收取之。 三、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最長不得逾七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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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