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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 第5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第5條
租賃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租賃土地之標示、面積及範圍。 二、用途。 三、契約存續期間。 四、租金繳納方式、逾期違約金及計收基準。 五、稅捐及其他費用負擔。 六、雙方權利義務。 七、使用限制。 八、違約處理。 九、契約變更。 十、終止契約之條款及契約終止後地上物之處理方式。 十一、管轄法院。 十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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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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