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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第3條

民航局以土地出租機場公司使用時,其租賃期限,每次不得逾二十年。 土地租賃期間屆滿六個月前,由機場公司向民航局申請續約,經民航局審核,無未依原約定用途使用經限期改善未改善、積欠租金或國家重大政策變更等情形,得辦理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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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