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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第4條

租賃之土地租金費率,依當年期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七計價為基準。 前項土地租金費率,每三年得由民航局與機場公司,視園區發展狀況,檢討調整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隨時檢討調整: 一、國內或國際之社會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二、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指定民航局依法辦理園區新增用地撥用、徵收或區段徵收時,自核定辦理撥用、徵收或區段徵收之日起。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檢討必要。 前項租金費率之調整,如民航局與機場公司雙方協議不成,由民航局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土地租金費率之調整,經民航局與機場公司雙方協議完成或經主管機關核定後,自次年度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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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