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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 第12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第12條
地上權消滅後,機場公司應配合民航局辦理地上權塗銷登記,民航局並得依下列規定,通知機場公司處理地上建物: 一、地上建物有使用價值者,其所有權應無償移轉為國有,由民航局經管。 二、地上建物無使用價值者,機場公司應自行拆除地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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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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