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 第13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第13條

機場公司設定地上權之土地轉租、委託經營、與他人合作經營或再提供第三人使用之期限,不得逾民航局與機場公司簽訂之地上權契約期間。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