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 第2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第2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以下簡稱園區)之公有土地,得以出租、設定地上權方式,提供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公司)開發、興建、營運使用。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