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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第7條

機場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申請民航局同意以設定地上權之方式提供土地使用: 一、委託經營。 二、與他人合作經營。 三、開發土地或興建地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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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