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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12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應載明開會日期、出缺席狀況、會議決議等事項,於閉會後自行留存,提供會員(會員代表)查閱。 除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外,其餘前項會議決議事項,依法令須報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辦者,應檢附相關文件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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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