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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14條

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三十二條指定理事或監事一人召集會議: 一、經連續三次以上召集會議均未能成會。 二、未於前條第三項期限內召開臨時理事會議或臨時監事會議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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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