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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4條

人民團體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得於章程訂定設立分級組織。 前項分級組織之設立,上級團體應出具同意文件,並由下級團體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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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