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 第6條

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6條

人民團體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應依章程規定擬具組織簡則,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