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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24條

整理小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並依第二十一條規定另擇定人員遞補: 一、出缺。 二、連續二次缺席。 前項情形,應於遞補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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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