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 第3條

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3條

人民團體經核准立案後,主管機關應發給立案證書,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團體名稱。 二、成立日期。 三、會址所在地。 四、證書字號。 前項立案證書或其他會務證(明)書之發給,主管機關得以電子證(明)書形式為之,並提供人民團體下載。 人民團體各項紙本形式之證(明)書,如有遺失、毀損等情事,負責人得檢具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換)發。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