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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5條

人民團體設有分級組織者,上級團體應於章程載明下列事項: 一、分級組織之名稱。 二、下級團體選派代表名額。 三、上下級團體權利義務關係。 四、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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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