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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健康保險暫行辦法 第11條

本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左列規定負擔之: 一、第五條第一項之保險費由政府編列預算全額補助。政府補助之保險費 ,在省轄區域由中央負擔百分之十五,省負擔百分之二十,縣 (市) 負擔百分之六十五;在直轄市區域由直轄市全額負擔。 二、第五條第二項之保險費,由政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救助收容機構負 擔百分之六十五。 前項第二款政府負擔之保險費,在省轄區域由中央負擔百百之十五,省負 擔百分之二十;在直轄市區域由直轄市負擔百分之三十五。 救助收容機構接受委託收容之低收入戶成員所需負擔之保險費,由各委託 機關撥付各該機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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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