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左列規定負擔之:
一、
第五條第一項之保險費由政府編列預算全額補助。政府補助之保險費
,在省轄區域由中央負擔百分之十五,省負擔百分之二十,縣 (市)
負擔百分之六十五;在直轄市區域由直轄市全額負擔。
二、
第五條第二項之保險費,由政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救助收容機構負
擔百分之六十五。
前項第二款政府負擔之保險費,在省轄區域由中央負擔百百之十五,省負
擔百分之二十;在直轄市區域由直轄市負擔百分之三十五。
救助收容機構接受委託收容之低收入戶成員所需負擔之保險費,由各委託
機關撥付各該機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