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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健康保險暫行辦法 第9條

本保險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低收入戶資格核定通過或喪失之當日 起算。救助收容機構收容之低收入戶成員,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 低收入戶成員入院 (所) 或出院 (所) 之當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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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