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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健康保險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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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健康保險暫行辦法 第7條
各投保單位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當日通知保險人,並為被保險人辦理 加、退保手續及有關保險事務: 一、接到其主管機關核定所屬低收入戶資格通過或喪失。 二、救助收容機構收容之低收入戶成員入院 (所) 或出院 (所) 。 被保險人因戶籍異動、入住或遷出救助收容機構致投保單位變更時,如仍 具低收入戶資格者,應由遷出單位填具轉保申報轉出聯,連同保險卡逕送 遷入單位,由遷入單位填具該表轉入聯一併送交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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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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