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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健康保險暫行辦法
› 第14條
低收入戶健康保險暫行辦法 第14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生育、疾病及傷害事故時,除生育給與生育 給付外,其餘由保險人之特約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被保險人罹患普通 疾病申請住院診療前無須受加保滿四十五日之限制;其加保前罹患之傷病 於投保生效後即享有醫療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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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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