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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健康保險暫行辦法 第16條

辦理本保險所需經費,由保險人按年度應收保險費總額百分之五點五編列 預算,經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在中央社會保險局未設立前 ,由臺灣省政府撥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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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