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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健康保險暫行辦法 第6條

本保險之投保單位為被保險人戶籍所在地之鄉 (鎮、市、區) 公所。救助 收容機構之低收入戶成員,以救助收容機構為投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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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