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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健康保險暫行辦法 第4條

本保險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中央社會保險局為保險人。在中央社會保險 局未設立前,業務暫委託臺灣省政府由其所設之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辦理 ,並為保險人。 本保險業務監督及保險爭議審議事項,委託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辦理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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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