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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健康保險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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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健康保險暫行辦法 第12條
中央、省 (市) 、縣 (市) 政府依前條規定應補助之保險費及救助收容機 構應負擔之保險費,每半年撥付一次;上半年度於每年七月,下半年度於 每年一月,由保險人依預估生育給付及醫療給付數額,分別通知各該政府 及救助收容機構於每年八月及二月底前撥付,並於年度終了後辦理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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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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