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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健康保險暫行辦法 第5條

本保險之被保險人為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前項被保險人包括公私立救助收容機構公費收容或接受委託收容之低收入 戶成員。 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公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農 民健康保險之低收入戶成員,不得參加本保險。 其他依有關法令規定可享受免費醫療而具有現役軍人眷屬身分者,不得參 加本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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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