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低收入戶健康保險暫行辦法 › 第17條

低收入戶健康保險暫行辦法 第17條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及 申報診療費用者,保險人按其已領取之保險給付或診療費用之二倍金額追 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特約醫療機構因前項領取之診療費用,得在其已報應領費用內扣除。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低收入戶健康保險暫行辦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