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 › 第11條

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 第11條

貸款額度以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為上限,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六 千五百萬元,如有政府補助款者,應先扣除之。 前項計畫總經費以下列項目為限: 一、專職或兼職研究人員、技術服務人員或創作人員之人事費用。 二、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用。 三、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 四、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 五、國內及國外差旅費。 六、計畫必要且新購之研究發展設備、電腦軟、硬體設備、智慧財產權。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