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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 第3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網際網路業、製造業、技術服務業、文化創意產業及流 通服務業從事之研究發展計畫,可具體增加產品或服務之附加價值或可提 升技術服務能力者。 前項網際網路業、製造業、技術服務業、文化創意產業及流通服務業定義 如下: 一、網際網路業:指對機構或個人透過網際網路提供撥接服務、專線服務 、連線服務、網路多媒體軟體及內容服務、系統及應用程式服務等專 門服務之公司。 二、製造業:指從事物品製造或加工之公司。 三、技術服務業:提供產業創意、研究發展、設計、檢驗、測試、品質管 理、流程改善、製程改善、自動化工程、電子化服務、資源再利用、 污染防治、能源管理、智慧財產交易、創業管理等專門技術、諮詢或 智慧財產權服務等相關行業之公司。 四、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與運用 ,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潛力,並促進整體生活環境提升之產業。 包含視覺藝術產業、音樂與表演藝術產業、文化展演設施產業、工藝 產業、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出版產業、廣告產業、設計產業、 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建築設計產業、創意生活產業、及數位休閒娛樂 產業。 五、流通服務業:指批發業、零售業及物流業。 第一項所稱研究發展,包括從事研究新產品、新技術、新創作或新經營模 式、改進生產或製作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改善製程及研究改良增進 生產、銷售、訓練或展演效率之活動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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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