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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 第13條

主管機關辦理申請案件之審查,自文件齊備之日起至審查完竣通知申請人 之日止,不得逾四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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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