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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
› 第14條
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 第14條
申請案經核定後,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主管機關委任之經理銀行,並 副知承貸銀行。 承貸銀行與主管機關委任之經理銀行應辦理簽約撥款作業,並與申請人簽 訂融資合約。 申請人應依約向承貸銀行申請撥付貸款,並應設立專戶。 第一項承貸銀行,如由經理銀行同意承貸,應以書函向主管機關報備。 依本辦法辦理之貸款,得依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有關規定,移請該基金 提供信用保證。 第一項經理銀行,指辦理繳還或保管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提供之貸款、撥 給或收取依本辦法審核通過之貸款及利息,並協助進行追償事務之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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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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