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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 第7條

申請人於申請時應提具申請書、計畫書及相關資料。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概況。 二、研究發展內容之說明。 三、風險與對策。 四、計畫執行說明。 五、申請貸款明細。 前條第二項之公司須於審議會決審前,檢具智慧財產評價服務機構之智慧 財產評價證明文件併同財務審查資料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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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