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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 第9條

完成申請案之財務及技術審查後,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擔任召集人 ,聘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等相關單位及研究機 構代表組成審議會,審查下列事項: 一、計畫執行之方式。 二、計畫之可行性。 三、計畫完成期限、計畫經費、貸款條件及還款年限。 四、計畫之變更。 承貸銀行應將其徵授信結果於審議會前提供予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出席審 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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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