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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 第4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如下: 一、網際網路業、製造業、技術服務業與文化創意產業之廣告產業、設計 產業、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建築設計產業、創意生活產業、數位休閒 娛樂產業及流通服務業為經濟部。 二、視覺藝術產業、音樂與表演藝術產業、文化展演設施產業及工藝產業 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三、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及出版產業為行政院新聞局。 前項各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主管機關,執行本辦法之貸款。 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委任下級機關或委託法人、團體,執行本辦法之貸款。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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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