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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 第5條

符合本辦法之研究發展計畫、提升技術服務能力計畫,由主管機關依申請 提供貸款。 前項貸款金額由本國銀行辦理貸放事宜,其中貸款金額百分之五十上限由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出資,餘額由承貸銀行出資,搭配貸放;承貸銀行對 於審議會推薦之申請計畫依其授信規範及審查程序辦理,並承擔貸款風險 。 本貸款利率不超過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年息二點二五個百分點 機動計息;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調整時,應即隨同機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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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