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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7條

保稅貨物於重整後申請出倉,應由下列人員辦理: 一、由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辦理。 二、國產貨物進倉與重整貨物裝配後之貨物,由重整貨物部分之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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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