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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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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8條
保稅貨物於重整後申請出倉進口、退運出口或轉運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或農業科技園區,應在報單上報明貨物重整後之名稱、規格及數量等,並應申報海關核准之重整案號及檢附核准重整之文件,以供海關審核。其有使用國產貨物者,並應報明所使用國內課稅區廠商、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或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採購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之名稱、數量、規格、製造廠商名稱及原報單號碼等退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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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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