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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 第21條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保稅倉庫存儲之貨物應將標記朝外,按種類分區堆置,並於牆上標明區號,以資識別。但保稅倉庫存儲之展覽品,報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經海關核可之電腦控管自動化保稅倉庫得不受前項之限制,其貨物應以每一棧板為單位分開堆置,並於貨架上標明區號以資識別。但同一棧板上不得放置不同提單之貨物。 保稅倉庫經核准辦理重整業務者,應將重整前後之貨物,以不同倉間分別存儲。但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保稅倉庫,得在同一倉間分區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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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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