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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貨物之包件過重或體積過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得經海關核准,存儲保稅倉庫之露天處所,其安全與管理,仍由倉庫業者負責。 前項露天處所須鄰接已登記之倉庫。但鄰接之土地如因政府徵收而被分割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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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