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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 第35條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5條
第 三 章 管理
自用保稅倉庫得經監管海關核准,將保稅貨物運出保稅倉庫辦理檢驗、測試。辦理時應逐筆詳細登載貨物之名稱、單位、規格、數量及進出倉時間。必要時,海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供免稅商店銷售用之貨物,得依前項規定辦理維修。 第一項貨物應於三個月內運回,必要時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一次。但合計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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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7條
保稅倉庫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
「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14條
保稅倉庫之監管海關得派遣關員定期或不定期前往保稅倉庫稽核保稅貨物。貨物進出保稅倉庫,應在海關…
第15條
保稅倉庫應指定至少二名正職人員辦理有關保稅事項,其中一名應為保稅業務主管級人員,並向海關報備…
第16條
外貨進儲保稅倉庫,應由收貨人或提貨單持有人填具外貨進儲保稅倉庫申請書,由倉庫業者憑電腦放行通…
第17條
自用保稅倉庫自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及農業科技園區區內保稅倉庫以外之事業、保稅工廠、自由貿易…
第18條
自用保稅倉庫自保稅工廠、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科技產業園區、物流中心、自由貿易港區、其他自…
第19條
已繳稅進口之貨物或國產貨物進儲供展覽物品之保稅倉庫參展時,應檢具清單,附加標記,列明廠牌、貨…
第20條
保稅倉庫進儲貨物如有溢卸、短卸情事,保稅倉庫業者應於船運貨物全部卸倉之翌日起七日內;空運貨物…
第21條
保稅倉庫存儲之貨物應將標記朝外,按種類分區堆置,並於牆上標明區號,以資識別。但保稅倉庫存儲之…
第22條
貨物之包件過重或體積過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得經海關核准,存儲保稅倉庫之露天處所,其安全與管…
第23條
依第十六條規定存儲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申請出倉進口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完稅進口貨物,應由貨…
第24條
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進儲自用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申請出倉時,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售與課稅…
第25條
自用保稅倉庫將保稅貨物售予保稅工廠、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科技產業園區、物流中心、自由貿易…
第26條
依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進儲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發生退貨時,依下列規定辦理:一…
第27條
外貨或國產保稅貨物進倉,保稅倉庫應簽收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以下簡稱運送單)…
第28條
保稅倉庫存儲之外貨出倉進口後,發現品質、規格與原訂合約不符,由原保稅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負…
第29條
保稅倉庫存儲之貨物報關進口,除供應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或農業科技…
第30條
保稅倉庫存儲之外貨,申請出倉退運出口者,由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填具保稅貨物退運出口申請書,…
第31條
本辦法所規定海關監視關員辦理事項,在自主管理之保稅倉庫,得由保稅專責人員辦理。但須押運之貨物…
第32條
經營國際貿易之運輸工具專用燃料、物料之保稅倉庫,為供應其所屬公司之輪船或飛機行駛國際航線使用…
第32-1條
專供航行國際航線飛機用品之自主管理保稅倉庫業者,應建置放行貨物倉間電子化帳務系統管理客艙用品…
第33條
由保稅倉庫提領貨櫃修護材料出倉以供修護貨櫃之用時,除應填具報單外,並應填具貨櫃修護明細表一式…
第34條
保稅貨物得依下列方式辦理重整:一、檢驗、測試:存倉貨物予以檢驗、測試。二、整理:存倉貨物之整…
第36條
保稅倉庫存儲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保稅工廠、物流中心…
第37條
保稅貨物於重整後申請出倉,應由下列人員辦理:一、由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辦理。二、國產貨物進…
第38條
保稅貨物於重整後申請出倉進口、退運出口或轉運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或農業科技園區,應在報單上…
第39條
保稅貨物於重整後,申請出倉進口者,海關應按重整前(即進倉時)之貨物狀況准予銷帳。但應依重整後…
第40條
保稅貨物於重整後,申請出倉退運出口者,海關應按重整前(即進倉時)之貨物狀況准予銷帳。前項貨物…
第41條
保稅貨物於重整後出口或修護貨櫃、貨盤完工後,其所使用之課稅區國產貨物,除已公告取消退稅之項目…
第42條
自國內提供為重整貨物所需使用之機具設備,應憑海關核發之准單,經驗明無訛後運入或運出保稅倉庫。
第43條
保稅貨物於重整過程所產生之損耗,經海關核明屬實者,准予核銷。保稅貨物於重整過程中所發生之廢料…
← 第34條
看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第3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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