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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 第11條
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基金會設委員九人,由各籌撥基金單位推薦或指派人員擔任,其名額分配 如左: 信用合作社三人。 臺灣省政府二人。 台北市政府一人。 臺灣省合作金庫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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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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