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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基金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本基金籌撥金額及交款期限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各信用合作社籌撥基金金額分配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信用合作社依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申請貸放資金, 其有關金額,期限及利率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派員監督協助受貸信用合作社改善其經營事項; 五、其他有關本基金保管及運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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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