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 第4條

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4條

臺灣省政府及台北市政府籌撥之基金,由各該省市政府按轄內信用合作社 存款總餘額之比率分配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