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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信用合作社申請貸借本基金時,應提出借款申請書 (格式另訂) 及該社詳 細償還計劃,經基金會審核通過後,始得貸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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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