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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7條

本基金及孽息累積超過壹億貳千萬元時,其超過部份,得依原籌撥基金額 比率退還各撥款單位,各撥款單位原籌撥之基金額還清後,其以後所積存 之基金及孽息,均滾存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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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