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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信用合作社向合作金庫融通資金,其融通額度超過信用合作社資金融通及 管理辦法規定最高額,或因發生週轉困難時,得向基金會申借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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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