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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本基金之用途,以左列範圍為限: 一、貸放與經營困難之信用合作社作為週轉基金。 二、對因承受或合併經營不良之信用合作社,致遭受損失之信用合作社, 貸與低利資金,以資彌補,貨款時應徵取可靠擔保。 三、其他經財政部廳准為保障存款人存款安全所定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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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